国人厅发〔2006〕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40号)有关规定,为方便各地考试机构组织实施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试卷印制与发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实施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根据计量工作实际需要确定的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应不低于50分(试卷满分100分)。各科目均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方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各年度统计数据和各地区确定的考试合格标准,均应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部门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备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格式样本见附件。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认真做好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等有关工作。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