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部发〔200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财政厅(局),上海市国 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为了提高珠宝评估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珠宝评估行为,维护公众利益,更好地发挥珠宝评估在社会中介服务中的作用,经人事部、财政部研究,决定在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中增设 珠宝评估专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洛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考试。

(一)取得珠宝评估相关专业(含地质类、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珠宝评估工作满5年。

(二)取得珠宝评估相关专业(含地质类、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珠宝评估工作满3年。

(三)取得珠宝评估相关专业(含地质类、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从事珠宝评估工作满2年。

(四)取得珠宝评估相关专业(含地质类、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珠宝评估工作满互年。

(五)取得珠宝评估相关专业(含地质类、经济类)博士学位。

二、考试科目和组织方式

(一)考试科目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考试设《资产评估》、《经济法》、 《珠宝鉴定与分级》、《珠宝评估理论与方法》和《珠宝评估案例 分析》5个科目。

(二)组织方式

l、《资产评估》和《经济法》2个科目纳入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珠宝鉴定与分级》科目纳入珠宝玉石质量检 验师执业资格考试。

2、《珠宝评估理论与方法》和《珠宝评估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进行,原则上每2年举行 一次。

三、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一)通过考试取得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珠宝鉴定与分级》科目,只参加《资产评估》、《经济法》、《珠宝评估理论与方法》和《珠宝评估案例分析》4 个科目的考试。

(二)通过考试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资产评估》、《经济法》2个科目,只参加《珠宝鉴定与分级》、《珠宝评估理论与方法》和《珠宝评估案例分析》3 个科目的考试。

四、证书

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考试并合格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在该证书“专业类别”栏目中标明“珠宝”,在全国范围有效。

五、有关事项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考试5个科目实行3年滚动的管理办法。凡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科目合格者,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证书。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三)境外人员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考试,按照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长期从事珠宝评估专业工作。在珠宝评估领域有很高声望、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条件、受聘担任首届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委员并承担珠宝评估专业考试大纲制定、命题工作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认定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