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事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21号)文件精神,从200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实施部门

生态环境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科目介绍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核安全综合知识”“核安全专业实务”“核安全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核安全案例分析”为主观科目;其他科目均为客观科目。

三、报名条件

(一)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理工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1年。

2、取得理工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3年。

3、取得理工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4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5年。

4、取得理工类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6年。

5、取得理工类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核安全工作满10年。

6、取得理工类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核安全工作满15年。

7、取得理工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核安全工作满20年。

(二)截止2002年12月31日,在核安全相关岗位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核安全综合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核安全专业实务”和“核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四、报名办法

报考人员登陆生态环境部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主页(或直接访问http://www.chinansc.cn/haqgcs/)点击页面上“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管理系统”链接进入系统,按要求进行考试报名。

五、成绩和证书管理

参加全部4个科目(级别为考全科)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成绩在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考试管理系统(www.chinansc.cn)网站发布。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六、其他事项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考试具体信息请以考试通知或公告为准)